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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颖琼:推进生态环境立法 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云南力量

时间:2023/10/24 16:32:24|点击数:

  生态环境是云南的宝贵财富,是云南加快发展、后来居上的坚实基础,抓生态环境就是抓云南的永续发展、就是抓子孙后代的民生福祉。2023年9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昆明召开,强调要全方位健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好祖国西南的美丽家园。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梳理云南省生态环境立法的历史进程、总体状况、主要成绩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建议,将有利于推动云南省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在建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云南省生态环境立法的历史进程

  从改革开放至今,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在立法数量、立法内容和立法方式上,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是云南生态环境立法起步阶段。1978年到2000年间,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起步,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立法内容集中于林业保护、风景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其中以林业保护的立法量最大。

  二是云南生态环境立法稳步发展阶段。2001年至2011年间,云南生态环境立法稳步发展,立法数量持续增长,立法的领域不断扩展,立法和修法同步推进,立法质量得以提高。一方面是立法保护对象不断扩展。生态环境立法依然以保护林业、矿产、水资源、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为主,同时立法领域向非传统的生态环境领域以及一些特定对象扩展,比如对鸡足山、玉龙雪山、古树茶、沧源崖画等方面的管理和保护。另一方面是加强城镇环境立法保护。省级层面出台了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地方性保护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如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及西盟佤族自治县等,均通过了城市管理方面的条例。

  三是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快速提升阶段。2012年至今,云南加大生态环境立法力度,立法数量极大增加,立法内容更加完善,立法保障生态环境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首先,立法数量极大增加。新出台大量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同时修法工作也加速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加速发展,每年都有超过5项的是生态环境自治立法获得批准。其次,加强生态环境立法统筹。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等,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全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方面的工作,持续深化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再次,资源类立法全面加强。持续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的立法,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特定资源类立法。如省级层面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对龙陵黄龙玉资源和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以条例的方式给予专门规定等。最后,城乡环境立法一体推进。通过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等内容。之后,昆明、昭通、玉溪、丽江、临沧等地都颁布了城市管理、城镇绿化、城市清洁、城乡清洁的管理条例。

  二、云南省生态环境立法的总体状况

  云南作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高度重视以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基本构筑了具有云南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呈现“一核多极”的形态。《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处于核心位置,其他诸如《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对云南省生态环境某一领域进行立法规制。

  二是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层面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在遵守已有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对市域城市、河道、排污排水排气、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风景区等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规定。如《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三是民族地方单行条例。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占比达到云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总量的50%以上。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

  三、云南省生态环境立法的主要成绩

  云南省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立法,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

  一是生态环境立法数量大。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修改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各州(市)和各民族自治地区也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有61件,州市地方性法规49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19件,分别占比省级地方性法规、州市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27%、37%和64%,可见,云南生态环境立法数量较大,且占比较重。

  二是生态环境立法内容广。云南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从综合保护、自然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污染防治、城市和乡村环境管理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的主要领域实现立法管理与保护,建立起较为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这一法规制度体系,既做到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又具有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为云南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三是生态环境立法亮点多。云南生态环境立法注重结合实际,创新发展,有亮点、有成效。2018年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20年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为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法治保障。2021年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及《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是我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开启了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同保护赤水河流域工作的新局面。

  四、云南省推进生态环境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党对生态环境立法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云南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第一,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等,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生态环境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第二,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从立法计划的编制,到具体立法项目的实施,以及立法草案的起草等,都做到自觉对标对表,以新思想引领新时代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工作。

  二是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云南省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立法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第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完善立法项目选定机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机制和反馈机制等,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环节拓展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第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制定立法计划及立法项目时,向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倾斜,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诉求。

  三是坚持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建设必须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对加强和完善云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要求。第一,处理好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加强立法审查和指导,督促云南省各地方不仅遵守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也能根据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下位法。第二,解决立法不充分不均衡问题。查缺补漏,加强诸如光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加强城市和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统筹等,推动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全面协调发展,着力缓解云南省生态环境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

  四是坚持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立法质量。把握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新时代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必须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第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立法工作规律,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着力破解立法进程中的重大情况,推进立法工作各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第二,坚持立法符合地方实际。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要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探索更加符合地方实际的制度设计来解决本地的具体问题。第三,强化立法能力建设。通过明确职能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数字化运用等方式,提升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能力,提高立法工作质效。

  五是坚持统筹生态环境立法“立改废释”。坚持统筹生态环境立法“立改废释”工作,有利于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云南省生态环境立法要把立法、改法、废法、释法等作为整体统筹推进,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需要。第一,加强法规制度立改废。聚焦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短板缺项,该立则立,不断增加立法的数量规模,扩大立法的覆盖面,同时,结合实际及时对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规制度及时变更废止。第二,加强释法宣传。立法主体要提高对释法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把握和了解已颁布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法规解释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明确法规条文规定的含义、适用情形、范围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作者系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SPORT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黄颖琼)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