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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坤洋: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历程、法治化演进及启示研究

时间:2021/9/9 10:03:15|点击数:

  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条正确道路实现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演进

  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和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会议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国共产党基于我国国情及国内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与民族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果,确立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发展位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制度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随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指导作用。1950年实施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2年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等民族政策文件的落实,为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区域的实行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推动下,民族自治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1951年12月,《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报告中就民族自治区的建立原则、民族组成、区域界线、行政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利、内部关系和上下级关系诸方面做了阐述。截止1952年6月,全国已经建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区达130个。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

  随着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如自治区设置的条件,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地方处理民族关系的具体规定,自治区相应职责等内容。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自治法》等的规定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发展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法制意义上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实行和发展。1954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载入1954年宪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基本法之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2001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的决定》,并同日公布实施。《修正案》丰富了《自治法》的内容,对《自治法》进行了扩充与完善,旨在促进民族区域地方的全面发展。

  法律授权与特别规定。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显见于各类基本法律中,内容涵盖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经济发展、文化习俗、婚姻制度、干部选拔等多个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力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法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看。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进行了具体规范,特别强调帮扶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和补充规定功能看,最体现地方特色。自治法规的制定,是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方式之一,能够发挥自治地方主动性,化解法律的统一性与自治地方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从民族区域自治各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看,民族区域自治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各项民族工作有序推进。一方面,开展民族地区的脱贫攻坚。中共中央、国务院把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目标任务,同落实西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任务相结合,打响了“反贫困斗争”的攻坚战,2015年11月中共中央专门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到2020年要在现行脱贫标准下,实现全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重点解决民族地区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另一方面是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提出民族地区生态国土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任务。民族地区发展目标来看,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构建,离不开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只有执行最严格的制度、实施最严密的法治,才可能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多年来,各级政府把建立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同完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将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同和谐社会构建结合起来,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民族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结合起来,有效地提升了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建设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民族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齐抓共管,促使民族地区的民族事务管理渐成共识。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已成为民族地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行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处置民族矛盾和各类纠纷,充分发挥法治在各类民族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还需进一步推进法治化道路。

  三、加强制度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零距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发展实践基础上,依据中国历史特征、基本国情、民族关系等特点而选择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和政策。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的正确道路。正确道路标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在这里重要的是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做好民族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战略,系统地回答了一系列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优越性更加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彰显了各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优势,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引领各族人民齐心协力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康庄大道。

  新发展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民族”的构建不会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障碍,从我国民族工作的实践演进看,民族共同体是未来走向。

  必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

  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手段。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走过的艰辛历程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和方式,实现了通过法律、法治来构建与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实现了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稳定的基本目标。民族自治地方运用法治手段,结合本地实际制度差别化政策,以及根据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制定“法律补充规定”和对法律“变通执行”的补充条例,有力地推进了民族地区的长久繁荣发展。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造,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进一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这种优势的作用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直奔、精神力量之魂。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九大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这为今后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执笔: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SPORT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蒋坤洋)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