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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山:略谈对现行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重大意义

时间:2018/1/2 10:44:18|点击数:

  当全党全国人民尚沉浸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欣喜之中,举国上下正不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热潮之际,近日,新华社发布了一条振奋人心的消息——中共中央决定今年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这一消息一经传出,就在广大人民群中引起强烈反响和共鸣,成为人们交口称誉的热门话题,其充分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意愿,与时代发展进步的强音相呼应。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这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进一步丰富宪法指导思想,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总方针的重大战略考量,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宪法同其他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而宪法是植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宪法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旧的冲突在得到调整之后,随着社会现实继续发展变化,新的冲突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宪法总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的循环中,不断地从现实中汲取养料,从而获得生机与活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宪法的长期稳定,那么,随着社会现实的推进,冲突的累积,就会造成法与现实的脱节,而影响宪法的权威以及贯彻落实。因此,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在国家政权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所开创的人民主权论,必须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核心思想,彻底解决我们的宪法为谁而立和如何立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4日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时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这就要求着宪法不断完善对人民权利全方位的保障,而更加丰满的宪法同时也更为有利地保障着人民的权利。而人民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在不断充实和丰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现行的八二宪法施行至今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历次修改中,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再到私有财产权、征地补偿获得宪法保护,人权保护写入宪法等等,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有着深深的时代烙印,满足着人民群众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利需求,是党和政府顺应民心民意的结果。人民权利不仅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同时一步步将政策和政治概念固定为法律概念,将人民权利保障的主体从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维护人民权利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丰富,每次对宪法的修改都反映着时代的进步,把中国发展的蓝图规范化,法治化,总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共和国的发展保驾护航。每一次修宪,都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当认识沿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轨迹逐步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所抵达的绝不是终点,而是认识与实践的新起点。这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在历次修宪中的地位的提升,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1987年私营经济首次进入宪法,那时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2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非公经济一起入宪法,确定“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9年第三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再次提升,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第四次修宪,国家对非公经济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同时,一批法律法规随之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保障着非公经济蓬勃发展,规范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到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代表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业态新模式,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特别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我们党在1999年修宪中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历经18年来的不断发展与深刻实践,宪法和法律在我国不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而且已经成为政权机关施政的出发点和基本手段,使得人民权利得到更加有力和充分的保障。

  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的时代在飞速发展和进步。新版宪法公布实施十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党的重要指导思想与实践认识不断丰富和发展。而我们的现行宪法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与这些新方位、新变化、新使命明显不适应的情况,进行部分修改是必然、很必要,甚至很紧迫。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所当然应由宪法确定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成为引领中国巨轮继续破浪前进的思想指针。因此,这时提出修改宪法,是比较适时的。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这符合准确把握、妥善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这一要求,既有利于维护其稳定性,又能使宪法本身当然地获得了建构意义上的更高价值理性。

  伟大的理论引领伟大的实践,伟大的实践成就伟大的时代,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伟大思想理论成果。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对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完善,既维护了宪法的稳定和权威,又使宪法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新时代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笔者单位: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SPORT机关党委)

来源/作者:岳山/机关党委 责任编辑:李月